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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准予注册、不予注册、注销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的适用条件及法定要求
1.准予注册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②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③《医师资格证书》;④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验表;⑤申请人身份证明;⑥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⑦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2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除有《执业医师法》规定的不予注册情形外,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2.不予注册 《执业医师法》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②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③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注销注册 《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①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②受刑事处罚的;③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④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⑤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⑥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执业医师法》规定的注销注册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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