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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重新注册 《执业医师法》规定,中止医师执业活动2年以上以及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依法重新注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规定,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五)对不予注册、注销注册持有异议的法律救济
《执业医师法》规定,申请人对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注册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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